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4-補-52-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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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冶舍室內設計工作室即邱信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燒肉頭目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