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LDV-114-補-52-20250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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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冶舍室內設計工作室即邱信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燒肉頭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0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5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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