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LDV-114-補-52-20250211-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冶舍室內設計工作室即邱信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燒肉頭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0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5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