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LDV-114-補-57-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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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周詩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具狀聲 請本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446,386元及其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因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 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 繳納500元。因本件係於113年11月22日收狀繫屬,故其利息、違 約金計至113年11月21日再加計本金446,386元,原告總計請求45 2,5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 ,原告應再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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