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LDV-114-補-58-202501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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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支 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7,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