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LDV-114-補-59-202501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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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宜潔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蔡宜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377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