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LDV-114-補-60-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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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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