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LDV-114-補-63-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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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黃郁婷 黃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揚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求為分割「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巷0號』房屋(含基隆市○○區○○段00 00○號建物【即第一、二層】暨其上第三、四層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以下簡稱為系爭房屋),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系 爭房屋於「114年1月起訴時之客觀市值」,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並補正:㈠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併應提出系爭房屋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 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㈡原告就 系爭房屋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㈢依照上開㈡所述利益(即本件訴 訟標的之價額),自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 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 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倘上開第㈠㈡㈢項之其中任何一 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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