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LDV-114-補-64-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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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蕭榮科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莊雪娥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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