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LDV-114-補-65-202502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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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邱益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淑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5,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9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