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LDV-114-補-66-20250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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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8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