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LDV-114-補-69-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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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林吳芷芸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林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575,520元。 原告至遲應於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4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號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暨坐落之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應自系爭不動產遷出並返還系爭不動產予原告,既以系爭不動產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該不動產之價額為準。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如提出房屋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或其他得以證明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查報標的價額,則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與原告起訴時與系爭房地附近、主要建材相類、建築期間相近之房地成交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4000元,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79.28平方公尺(相當於23.98坪),推估系爭不動產市價約575,520元(24,000×23.98=575,520),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75,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 二、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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