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LDV-114-補-7-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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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萬5,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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