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LDV-114-補-74-20250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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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黃信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春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