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LDV-114-補-80-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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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暖暖台北大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修逸 被 告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暖暖台北大鎮社區於11 3年12月8日召開之113年度第13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 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此屬財產權涉訟,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 之,惟本件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 內資料亦難以估算,應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又被告就上開會議決議之效力是否確實 爭執,原告起訴是否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請原告於補繳 裁判費前審慎斟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