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LDV-114-補-81-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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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廖為暉 廖雯琴 廖為斗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朱金美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萬2,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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