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LDV-114-補-90-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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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連奕丞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王慶宗 王慶南 曾梓傑 曾姿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 。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三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參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建物,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用。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民國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係因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事件,於113年10月23日,以新臺幣(下同)1,588,888元之拍定價金,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000分之34與系爭建物應有部分4分之1」,此徵原告提出之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原證2)即明,是原告因分割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1,588,888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88,888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修訂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88,888元,依上標準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考量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主文第一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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