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4-補-94-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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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黃泰陽 謝志忠 許素鑾 盧愛月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與被告基隆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主張渠等為基隆市○○區○○路00巷0號同棟1至4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並訴請鄰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 ○○路0號6樓房屋(下稱被告房屋)住戶即被告應:㈠將其私設之 雨棚及1樓違建占用系爭房屋暨座落土地之部分拆除;㈡又因系爭 房屋遭被告私設雨棚及1樓違建占地逾10載,致屋況嚴重受損, 被告尚應賠償相關損失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91萬9,000元( 包含系爭房屋暨座落土地遭占用之賠償30萬元、原告因系爭房屋 受損支出勞務及精神損失60萬元、系爭房屋修復費用81萬9,000 元、系爭房屋2及4樓房屋內牆重新裝潢整修20萬元)。惟其未繳 納裁判費,更未於起訴狀載明所指系爭房屋暨座落土地遭占用面 積(即原告所指「雨棚、1樓違建」)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 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其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查報本件起訴狀聲明所列「雨棚、1樓違建」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何【按: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應以系爭房屋座落土地之每平 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遭占用之面積,作為此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原告另應補正提出渠等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證明(如所 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到院】,且按本件訴訟之標的價額(即 以上開「雨棚、1樓違建」占用面積計算所得之價額+系爭房屋相 關損失金額191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自行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上開「雨棚、1樓違建」占用系爭 房屋暨座落土地之面積於起訴時之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 之12規定,逕以165萬元作為該面積之價值,再加計系爭房屋相 關損失191萬9,000元,推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6萬9,000元,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4萬3,269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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