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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03

案號

KLDV-114-補-95-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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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港都傳奇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豐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102,645元及其遲延利息,惟原告書狀所載「 利息起算期日」則欠明確。因本件若置利息數額不論,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30元(至於原告利息請求應否課徵第一審裁判費, 尚須原告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期日」方能審核,故此部分俟原告 確認以後再行核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1,630元,倘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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