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V-114-補-97-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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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陳振榮 訴訟代理人 黃品欽律師 被 告 羅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3萬5,20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第1項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萬9,828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 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667建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總面積為:三層總面積172.84平方公尺+陽台12.64平方公尺,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顯示同巷近1年內之成交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0萬4,000元,堪認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市場平均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3萬1,460元(每坪10萬4,000元×0.3025=每平方公尺3萬1,460元),據以估定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583萬5,201元(計算式:建物總面積185.48平方公尺×3萬1,460元=583萬5,2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3萬5,201元。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3萬5,20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萬9,828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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