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LDV-114-補-99-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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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4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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