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LDV-114-訴-158-202502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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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盧蔥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列被告及訴之聲明,經於113年12月2日裁定 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13年12月21日合法寄存送達,逾期迄今並未補正,依法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