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LDV-114-訴-158-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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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盧蔥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列被告及訴之聲明,經於113年12月2日裁定 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13年12月21日合法寄存送達,逾期迄今並未補正,依法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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