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LDV-114-訴-170-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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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0號 原 告 周玳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誠、陳柏宇、洪德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8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 告黃建誠、陳柏宇、洪德翔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1萬2 ,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惟就洪德翔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 4年度金訴字第4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以113年度附民字第971 號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31 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對被告洪德翔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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