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LDV-114-訴-183-202503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瑤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61,72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 10元,原告僅繳納7,480元,尚欠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