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LDV-114-訴-226-202503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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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蔡伊達 被 告 劉倍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