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LDV-114-訴-85-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王啟安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被 告 李富如 江晨愷 古鄧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拆屋還地等訴訟,惟並未於起訴狀記載訴 訟標的價額,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8,590元(俟將來實地測量占用面積後,再詳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740元,該裁定已於同月23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繳納,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