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LDV-114-重訴-17-2025020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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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被 告 許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 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