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LDV-114-除-3-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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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曹素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0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6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14年1月4日,是日為例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月6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曹素銘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空白) 113年8月25日 50萬元 Y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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