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LDV-114-除-4-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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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嘉雄 訴訟代理人 鄭俊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7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3年8月7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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