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LDV-114-除-5-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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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聯充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❶ 林群彬 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 聯充電子有限公司 113年7月31日 546,000元 RA0000000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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