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LDV-114-除-7-2025031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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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虞仲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余文林 華南銀行 七堵分行 (空白) 113年9月30日 25,000元 SD3110409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