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MDM-112-附民-26-202412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號 附民原告 BY000-B112004(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附民被告 洪震瑄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否認有原告所稱之侵權行為,並聲明:駁回 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震瑄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業經本 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參照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翔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