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MDM-113-單禁沒-7-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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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允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0號、112年度偵字第12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 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5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允文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3時許, 在金門縣○○鎮○○0號3樓302室,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日8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前揭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經不起訴處分,爰就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號裁定送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偵1268卷第43頁);另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警8563號卷第9頁)。參之上開規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其外包裝與袋內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必要,應予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4所示曾施用毒品之殘渣袋與吸食器,亦難與附著毒品析離,且無析離必要,應併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均應沒收。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0.336公克,驗餘淨重0.1358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2個 3 毒品分裝鏟 1支 4 毒品吸食器 1組 5 電子磅秤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