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MDM-113-單禁沒-8-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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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于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 第1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林于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 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 析質譜儀(GC/MS)、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GS/MSMS)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1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其上尚殘留有甲基安非他 命,惟業據被告供稱此為其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聲請書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1 結晶(含包裝袋) 1包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白色、檢驗前毛重0.892公克、檢驗前淨重0.070公克、檢驗後淨重0.060公克 2 吸食器 1組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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