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MDM-113-單禁沒-9-202501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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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没字第2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肆肆捌公克)及 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鍾真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4、35及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2448公克),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卷核實,該扣案物品為違禁物無疑,除鑑驗時取樣部分已滅失外,其餘部分(驗餘淨重0.2448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無法與毒品析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翔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