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MDM-113-單聲沒-13-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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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勇銓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09年度偵字第96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另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均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前經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9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見偵卷第53至54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㈡是就附表所示之金錢屬於犯罪所得,並經繳回在案,業據被 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甚明,並有金門地檢署收受扣押款通知、贓證物款收據乙紙(見偵卷第51至52頁)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      註 1 抽頭金 新臺幣(下同)5萬元 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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