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MDM-113-單聲沒-8-2024112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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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智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6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智仲前因賭博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39,523元,為被告所有且係為賭博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智仲因賭博案件,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16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111年5月3日起至112年5月2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偵查、執行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39,523元,係被告該賭博犯行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供承在卷(偵166號卷第16頁),並有金門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扣保管字第5號)、金門地檢署收受贓證物款處理通知及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執行卷第13-14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