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MDM-113-單聲沒-9-202412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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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彩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偵字第98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砂輪機壹臺,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彩南因竊盜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老虎鉗1支、砂輪機1組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989號為緩起訴處分,已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緩起訴期滿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見本院卷第9頁、110年度偵字第989號卷,下稱偵卷,第49至51頁、110年度緩字第168號卷第3、10至11頁)在卷可佐,復由本院核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9號及110年度緩字第168號卷之全案卷證屬實。 ㈡扣案之老虎鉗1支、砂輪機1臺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 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32頁),此則有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88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8月2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卷第63頁、警卷第23至29頁)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