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MDM-113-易-73-20241225-1
字號
易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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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3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元彬 莊子熏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3 5、1434號),被告均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元彬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陸萬壹仟玖佰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子熏共同犯寄藏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元彬與莊子熏為於法務部○○○○○○○結識之友人,渠等竟為 下列行為: (一)林元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9月27日0時至2時許,趁陳振家不在金門縣○○鄉 ○○○00○0號住處之際,由大門無故侵入,徒手竊取陳振家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至102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即搬運至陳振家住處旁果園等各處藏匿或賣變。 (二)莊子熏已預見林元彬委請其搬運及寄藏之高粱酒係來源不明 之贓物(即於犯罪事實一㈠所載之時、地行竊而來),仍基於搬運、寄藏贓物之不確定故意,於113年9月27日2時至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林元彬,將附表編號67-71所示高粱酒,由金門縣○○鄉○○○00○0號附近搬運至其位於金門縣○○鎮○○○路00巷0號住處前方之倉庫藏匿。接續於113年9月28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林元彬至頂埔下14之2號附近,共同將附表編號72-101所示高粱酒搬運至金城鎮小西門72之2號林元彬住處前方空地藏匿,其後林元彬自行將其中如附表編號84-96之贓物搬運至金城鎮小西門劃測段573地號貨櫃屋藏匿。接續於113年9月29日9時許,由林元彬駕駛上開租賃小客車,搭載莊子熏,並附載附表編號97-102所示部分高粱酒及提酒卷,由金城鎮小西門72之2號出發,共同搬運至金門縣○○鎮○○路000號怡亨酒鋪,變賣予宋慧怡。旋陳振家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為警查獲上情,並在附表所示之地點扣得如附表編號1-96所示之贓物。 二、案經陳振家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被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二人之意見後,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二人供承不諱(本院卷第133、144、151 -152頁),核與告訴人陳振家、證人陳思穎、陳世偉、蔡偉祥、羅存珍、宋慧怡、許燕政、許全益證述之情節吻合,並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出租單、行車紀錄器譯文、車內照片、本院搜索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被告涉嫌竊盜案時序表、監視器畫面擷圖、車牌辨識系統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款處理通知、案發地點照片、被告林元彬側背包內財物、攜帶物品照片、自小客車RAZ-0713車內扣得球棒及鑰匙照片、被告林元彬使用之手機(電話號碼:0000000000)照片、失竊物現場照片、被告後背包及內容物照片、搬運贓物地點照片、現場查扣證物照片、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藏放失竊酒類處所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被告二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洵足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基於寄藏之目的而將贓物搬運,其搬運行為,僅係寄藏之 當然結果,法律上應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評價,不另就搬運論罪,是核被告林元彬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其竊盜後之搬運及寄藏或變賣之後行為,不另論罪;被告莊子熏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寄藏贓物罪,且與被告林元彬(該部分犯行係犯罪事實一㈠之後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林元彬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於112年4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112年9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業經檢察官主張、舉證,及本院調查;而被告林元彬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已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本院審酌上情,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竊盜構成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無違罪刑相當原則,爰依法加重其刑(依裁判精簡原則,不於主文記載累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元彬正值青壯,卻不 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圖一己私利,另被告莊子熏知贓而仍搬運、寄藏上開遭竊之物品,不僅助長他人不法財產犯罪,並增加偵查犯罪警員追查及被害機關追回贓物之困難,且其有多次前案紀錄,素行不佳,以及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大部份贓物已發還被害人;兼衡被告林元彬未婚無子女、無受過教育、原從事路燈保養工作但虧錢,被告莊子熏未婚無子女、高職肄業、原任志願役、月入約46,000元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且犯罪所得包括其 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被告林元彬竊取如附表編號1-96所示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乃不予宣告沒收,另竊取編號97-102所示之物後變價71,900元,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48頁),其中扣案之犯罪所得61,900元,依上開規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0,000元,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安非他命吸食器5個、鑰匙1支、個人證件3張、金融卡4張、悠遊卡1張、錢包1個、拆信刀1個、行動電源1個、吸鼻器1個、充電器2個(充電線2條)、新臺幣20,155元、Redmi手機(含SIM卡)1支、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本、中華民國護照1本、自然人憑證1張、背包1個,均與本案無涉,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翔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 遭竊物品 是否扣案 備註(扣押地點) 1 金項鍊(9.73g) 已扣案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上查獲 2 金項鍊(9.5g) 3 金項鍊(15.24g) 4 金項鍊(24.84g) 5 金項鍊(12.99g) 6 金項鍊(29.72g) 7 金項鍊(13.71g) 8 金項鍊(13.76g) 9 金手鍊(12.52g) 10 金手鍊(8.42g) 11 金戒指(38.96g) 12 金戒指(11.28g) 13 金戒指(5.96g) 14 金戒指(3.75g) 15 金戒指(7.47g) 16 金戒指(3.99g) 17 金戒指(5.2g) 18 金戒指(4.04g) 19 手錶1支 20 項鍊1條 21 手錶1支 22 手環1條 23 懷錶1個 24 金戒指(6.15g) 25 耳針1對 26 新台幣15700元 27 舊台幣40元 28 新加坡幣2元 29 日幣47000元 30 馬幣10元 31 美金101元 32 鑰匙1把 33 104年中秋節配售專用酒(6瓶) 已扣案 案發地旁果園尋獲 34 107年春節配售專用酒(6瓶) 35 金門喜宴酒(6瓶) 36 兩岸通水紀念酒 (18瓶) 37 金門紀念酒(2瓶) 38 金門通水典禮紀念酒(1瓶) 39 手鐲3只 已扣案 金湖鎮復興路1之41號旁工地頂樓(林元彬側背包)查獲 40 耳環4個 41 項鍊7條 42 金戒指2只 43 金箔1張 44 金飾4個 45 手錶3只 46 玉佩4個 47 手鍊1只 48 水晶2個 49 串珠2個 50 平安符7個 51 紀念幣10個(含馬、羊年紀念幣) 52 各國硬幣52枚 53 平板電腦1台 54 Iphone手機1支 55 三星手機1支 56 HTC手機1支 57 全聯100元禮券20張 58 全聯500元禮券1張 59 統一超商100元禮券6張 60 家樂福500元禮券1張 61 人民幣100元鈔2張 62 人民幣50元鈔5張 63 人民幣20元鈔1張 64 人民幣10元鈔10張 65 人民幣5元鈔1張 66 人民幣1元鈔2張 67 高粱酒(0.6公升)8瓶 已扣案 金城鎮珠浦南路44巷6號(莊子熏住處)前方倉庫查獲 68 高粱酒(0.75公升)1瓶 69 頌壽酒3盒(1瓶0.5公升) 70 敬禮重陽酒(2016年、1瓶0.75公升) 71 珍藏99(2015年,1瓶0.6公升) 72 金門高粱酒100年中秋節配售專用酒2箱(每箱6瓶) 已扣案 金城鎮小西門72之2號(林元彬住處)前查獲 73 金門高粱酒102年端午節配售專用酒2箱(每箱6瓶) 74 金門高粱酒102年中秋節配售專用酒1箱(已開箱,每箱6瓶) 75 金門高粱酒103年春節配售專用酒1箱(每箱6瓶) 76 金門高粱酒104年春節配售專用酒2箱(每箱6瓶) 77 金門高粱酒104年端午節配售專用酒1箱(每箱6瓶) 78 金門高粱酒105年端午節配售專用酒2箱(每箱6瓶) 79 金門高粱酒10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1箱(每箱6瓶) 80 金門高粱酒100年端午節配售專用酒1箱(每箱6瓶) 81 金門高粱酒101年春節配售專用酒1箱(每箱6瓶) 82 金門高粱酒102年春節配售專用酒1箱(每箱6瓶) 83 金門高粱酒第13任總統副總統就職紀念酒2箱(每箱12瓶) 84 金門高粱酒100年端午配售專用酒1箱(每箱6瓶) 已扣案 金城鎮小西門劃測段573地號上貨櫃屋 85 金門高粱酒(頌壽酒)3盒 86 金門高粱酒(感恩釀)1盒 87 金門特級高粱酒(2公升)2盒 88 陳年特級高梁(600毫升)3瓶 89 金門高粱酒(原釀21)2瓶 90 守護台灣金門高粱酒(66度)1瓶 91 金門高粱酒(名瓷情深,2013年瓷瓶)1瓶 92 穀類釀造酒2瓶 93 金門高粱酒(104年600毫升)1瓶 94 珍珠項鍊1條 95 後背包(黑色) 96 後背包(橘色) 97 護理師就職30周年紀念酒(1瓶) 未扣案 怡亨酒鋪 98 新好爸爸紀念酒(3瓶) 99 兔年玉璽酒 100 黑金剛高粱酒(2瓶) 101 823紀念酒(6瓶) 102 中秋節感恩釀提酒券(4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