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

日期

2024-10-03

案號

KMDM-113-毒聲-13-20241003-1

字號

毒聲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9號 ),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靖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理由一第8至9行「結果大麻代謝物」應補充為「 結果呈現大麻代謝物」,並補充「本院搜索票、扣押物品收據、鑑定許可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金門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78號扣押物品清單(下稱上開資料)」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靖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有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總表(檢體編號:0000000U0007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與藥頭間之對話紀錄截圖、上開資料等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33至61、69至103、115至118頁),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取,是被告於聲請書所載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四、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而接受觀察、勒戒處分,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本案聲請意旨核與前開規定相符。 五、再查,被告前未有受任何觀察、勒戒執行之紀錄。又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中關於觀察、勒戒之規定,乃係導入一療程觀念,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目的係在戒除受處分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之措施,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毒,非屬懲戒行為人之性質,核與刑罰執行之目的不同,且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除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以及同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第20條第1項之程序外,凡違反同條例第10條之規定者,檢察官即應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檢察官所為之聲請,倘無違背法令或明顯錯誤及裁量權之行使並無明顯瑕疵,法院亦僅得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查,本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承認施用第二級毒品,於偵查中未向檢察官請求給予戒癮治療之機會,復經參酌本院函詢被告對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有無意見,亦未見回覆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頁),是聲請人裁量後選擇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違法或裁量濫用之情事。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件:聲請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