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MDM-113-聲保-7-202412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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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育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育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育慶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城簡字第2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7年度訴字第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07年度城簡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07年度城簡字第3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另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城簡字第10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08年度城簡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另因脫逃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城簡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受刑人自民國107年7月25日入監,嗣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43200號函核准假釋,又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是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