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MDM-113-聲保-9-20241213-1

字號

聲保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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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濤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濤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2月6日以111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於112年3月8日確定,因於113年12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上開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2年7月確定,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8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翔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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