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MDM-113-聲自-5-20241224-1
字號
聲自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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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玉珍 代 理 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嘉將等涉犯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福建高等 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113年度上聲 議字第52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侯志翔律師為代理人 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58條之1第4項準用第30條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 二、查聲請人陳玉珍所提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其上雖載明代理 人為侯志翔律師,然未檢附其委任狀,其法定程式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4項、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宋政達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