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MDM-113-聲-48-20241001-1

字號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正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王正江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詳。又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2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肇事逃逸、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判決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應執行聲請書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如附表編號2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業經本院為實體判決後確定,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應具有管轄權。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1月27日前為之,雖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附卷足憑(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44號案卷第15頁、本院卷第69頁)。是本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  ⒈受刑人所犯各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2月,依上 述說明,本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上限為10月(計算式:8月+2月=10月)、下限為8月。基此,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逾有期徒刑10月,亦不得低於有期徒刑8月。  ⒉爰以受刑人罪責相當原則:  ⑴本院斟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 種類、犯罪行為態樣、犯罪時間之間隔,並審酌其應受非難責任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後,認附表所示之犯行,已分別由本院於個案之裁判中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態樣、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等情狀後,分別予以量刑;兼衡受刑人前後之犯罪行為、態樣不同,本案應無相同類型犯罪再予以酌定減輕之情事存在,倘本院未以上限之10月為定應執行刑標準,尚無法反應受刑人忽略整體刑罰秩序之意識,反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  ⑵復參酌前述之外部界限,及受刑人就本案由法院定應執行刑 有無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附卷可查(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44號案卷第15頁,本院卷第69頁),爰依法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⒊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 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肇事逃逸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02/16 112/10/0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金門地檢112年度調偵字第49號 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5號 113年度易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12/10/12 113/06/19 確定 判決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5號 113年度易字第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1/27 (首先確定) 113/07/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4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