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MDM-113-聲-66-20241217-1
字號
聲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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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陽輝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陽輝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陽輝雪因詐欺得利等案件,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詳。又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2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詐欺得利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定應執行刑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應執行聲請書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如附表編號4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業經本院為實體判決後確定,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應具有管轄權。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2月23日前為之。是以,本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 ⒈受刑人所犯各案件其中附表編號1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簡字第6295號判處拘役5日確定;附表編號2至3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苗簡字第53號判處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前開附表編號1至3之案件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5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3日;附表編號4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號判處拘役30日;依上述說明,本案依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上限為拘役105日(計算式:5日+30日+40日+30日=105日),下限為拘役40日;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定之內部界限上限為拘役93日(計算式:63日+30日=93日),下限為拘役63日。基此,本院於定本案應執行刑時,不得逾93日,亦不得低於拘役63日。 ⒉爰以受刑人罪責相當原則,綜合斟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次 犯行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犯罪時間之間隔,並審酌其應受非難責任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復參酌前述之內、外部界限,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本案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經被告回覆:對於本院就受刑人定應執行部分無異議,惟因受刑人長期在桃園居善精神醫院門診治療,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已同意將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移至臺灣桃園地方地檢署執行,故請求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將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號之案件定應執行刑後,一併移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被告113年10月25日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9至25頁)附卷可查,爰依法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上開請求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之部分,因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權限,此部分應尊重檢察官之權限,尚非本院得以裁定命檢察官執行之情狀,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得利罪 竊盜罪 詐欺得利罪 宣告刑 拘役5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10/26 112/12/07 112/12/08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92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909號等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9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295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53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53號 判決日期 113/01/04 113/01/31 113/01/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295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53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2/23 (首先確定) 113/03/28 113/03/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75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1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53號定應執行拘役6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54號定應執行拘役63日 編號 4 罪名 詐欺得利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10/0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3/06/26 確定 判決 法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7/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