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MDM-113-訴-17-20241024-1
字號
訴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宇翔 選任辯護人 林大鈞律師 被 告 蘇琇靜 選任辯護人 楊士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24、526、604、700、702、70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蔡宇翔、蘇琇靜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延長2月 。 理 由 一、被告蔡宇翔、蘇琇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之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均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嗣於同年8月19日裁定均自同年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並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0月22日訊問被告後 ,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狀仍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均自113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