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MDM-113-訴-21-20241119-2
字號
訴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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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禹彣 選任辯護人 賴國欽律師 被 告 林子嚴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曾啓銘 選任辯護人 楊士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92、705、706、725、726、736、737、810、811 、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延長2 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之運輸或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條第3項之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予未成年人、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等罪;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之運輸或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均罪嫌重大,且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人多有不甘受罰、嘗試規避責任等情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因被告間相互供述存有歧異,犯罪情節何人較重仍待釐清,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裁定均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嗣於同年9月13日裁定均自同年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暨於113年11月14日審理時經合議庭當庭評議後,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處分。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1月14日訊問被告後 ,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狀仍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均自113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宋政達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