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MDM-113-訴-30-20250210-1
字號
訴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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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林 選任辯護人 楊士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098、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家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延長2月,並禁止接 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王家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常人多有不甘受罰規避責任之情狀,且金門地理位置特殊,鄰近大陸地區,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偵訊時,曾就陳禹彣涉案情節翻異供詞,並刪除手機對話紀錄,更另涉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仍待查明釐清,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月10日訊問後,認上 開情狀仍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