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MDM-114-簡上附民-6-20250327-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江通順 附民被告 鍾俊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言詞辯論 期日原告未到庭或請假,經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終結。嗣原告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傳真「搭機取消證明書」到院,本院因認原告 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前揭一造辯論尚有未洽,本件應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詮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