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MDM-114-聲-9-20250221-1
字號
聲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關志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志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關志武因犯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判刑確定,且各 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12年12月2日判決確定日之前,本院並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又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就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陳述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無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114年2月5日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則參照上開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時,其有期徒刑自不得逾10月(計算式:6月+4月=10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及不法程度,兼衡上開各罪之犯罪情節、行為態樣、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之刑,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相當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詮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受刑人關志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政府採購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03/10~111/10/25 109/12/14~109/12/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金門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8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9、7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5號 113年度城原簡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11/07 113/10/14 確定 判決 法院 金門地院 金門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5號 113年度城原簡字第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2/02 113/11/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金門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1號(已執畢) 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