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MDV-112-司繼-196-202411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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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游弘誠律師(即李錫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錫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核定為新 臺幣83,482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錫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應就其處理事務之繁簡,付出之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李錫輝 之遺產管理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並就原告李金泰及被告文金寶、李錫輝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三審級之撰狀及出庭等事務。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參酌律師收費標準,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錫輝之遺產管理人乙節,經 職權查調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6號等案卷查核屬實,且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之主張,經其具狀敘明處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事務內容,並提出向各金融機構查調被繼承人存款數額函文影本、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事件所提之書狀狀頭影本、各審級法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與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件為憑。本院審查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主要職務係擔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8號原告李金泰及被告文金寶、被繼承人李錫輝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當事人。依前揭筆錄及聲請人答辯內容以觀,該事件案情雖非複雜,惟聲請人自107年9月25月提出一審民事答辯狀至111年8月10日三審調解成立止,其間辦理聲請閱卷、收受法院文件及撰狀出庭等職務繁瑣,另衡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7,969元,聲請人進行聲請公示催告、調查遺產等遺產管理職務單純,且前揭訴訟事件已確定,其後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已無其它複雜職務待處。職此,鑑於遺產管理人選任事件具有公益性,本院認宜參酌具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暨其標準表之民事第一、二審通常訴訟程序及民事第三審之酬金基數,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為8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墊付之費用,經核對單據影本共計3,482元,應予准許。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